《通知》要求,一要切实保障乡镇空气站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建房建设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站房出入、安全保障等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严禁非运维单位进入站房、站房房顶、采样区域及其他设施所在区域,严禁在空气站周边进行喷淋、洒水等干扰检测设备正常运转额行为,严禁采取断电等手段擅自停运空气站检测仪器。二要严格监测点位的调整变更工作,无特殊原因不予调整。点位调整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分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有关要求。三要加强对空气站的日常管理监控。各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空气站的日常管理力度,建立预防本区域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工作机制,保障空气站运行的基础条件。
《通知》同时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近期部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收到喷淋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6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6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4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转发<关于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环函(2017)422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环函(2018)52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汲取有关地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全面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