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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清单丨建设项目各阶段公示要求及处罚

点击量:   时间:2022-07-21 08:46

一、环评阶段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开展公众参与,参与公众中有3次公示。

 

(1)第一次公示

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简称“网络平台”)。

 

(2)第二次公示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3)第三次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告书报批前通过网络平台公示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二、排污许可阶段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相关公示。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