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一大批新规即将实施
其中有哪些是跟环保相关
赶紧来看看!
两项土壤污染防治新标准实施
土壤污染是个大问题,不仅会造成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还会损害人体健康。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从8月1日起实施。
这两项标准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Soil environmental quality Risk control standard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 GB 15618—2018代替GB 15618—1995 2018-08-01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
、实施与监督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代替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Soil environmental quality Risk control standard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development land
( GB36600—2018 2018-08-01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sthjbgg/201807/t20180703_445969.htm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有了“紧箍咒”
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退役”后怎么办?
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私自拆卸、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等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其他要求
2019年8月1日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告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序号 |
标 准 名 称 |
标 准 编 号 |
1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23-2011 |
2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1-2012 |
3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4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5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6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7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8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9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10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1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12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13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1-2010 |
14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2-2010 |
15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16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5-2010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7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6-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8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7-2010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9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8-2010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0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1-2011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1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2-2011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2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23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24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2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2014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1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三、有关要求
(一)重点控制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火电、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重点控制区范围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水泥协会,部机关相关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附件:
重点控制区范围
区域名称 |
省 份 |
重 点 控 制 区 |
京津冀 |
北京市 |
北京市 |
天津市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 |
|
长三角 |
上海市 |
上海市 |
江苏省 |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 |
|
浙江省 |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 |
|
珠三角 |
广东省 |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
辽宁中部城市群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山东城市群 |
山东省 |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
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 |
湖北省 |
武汉市 |
长株潭城市群 |
湖南省 |
长沙市 |
成渝城市群 |
重庆市 |
重庆市主城区 |
四川省 |
成都市 |
|
海峡西岸城市群 |
福建省 |
福州市、三明市 |
山西中北部城市群 |
山西省 |
太原市 |
陕西关中城市群 |
陕西省 |
西安市、咸阳市 |
甘宁城市群 |
甘肃省 |
兰州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
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